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9-10浏览次数:223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教学改革和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学校教材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序,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材是教学内容的具体体现,教材工作对保证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主要包括教材建设、供应、报废、印刷等环节。
第三条教材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务科,具体负责教材建设与管理及教材计划的制定。
第四条在选用教材时原则上应按以下顺序选择:
1、面向21世纪教材;
2、近期获国家或部级优秀奖的教材;
3、部属规划教材;
4、列入我校自编教材立项管理的自编教材;
5、在缺少适合的教材时,可选用由其他院校编印的水平较高的适用我校学生使用的教材;
6、库存教材如果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应首先选用库存教材。
教师用书
第五条教师用书包括所授课课程的教材、教学大纲、习题集、录音带、光盘等,均向教研室配发一套,实验课教师配发实验教材。
第六条教师用书的发放以学校教务科下发的教学计划与课程表为核准依据,以教研室为单位,各教研室依授课教师人数报用书计划,由教务科办公室确定教师用书额度并核发。
第七条为鼓励教师注重知识更新和节约用书,对与教材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无积压教材的教研室教师可换领或订购不超过其应领教材价格的其他参考书。
学生用书
第八条确保所有学生每人一套教材。保证教材质量,统一管理标准,采取集体发放的形式。
第九条个别学生确属特殊困难者,凭学生部门的特困证明,可酌情优惠供应教材。
第十条学生购买教材时,须当场核对教材名称、数量。教材一经售出后,一般不予退换。遇特殊情况,如转系、退学等,凭有关证明,在保证教材无任何污损的情况下,可予退换;遇教材质量问题(缺页、漏页、倒装等),可直接到学校教务科退换。因故停开课程的教材,需凭教务管理办公室证明,并保持教材全新无字迹,方可退换。
第十一条正式订购的教材、函购、邮购的零订教材,均按实际支出价格销售。
第十二条教材发放应在开学前一周进行,由各班班干部统一领书。并在保证正常班级教材供应的前提下,对部分教材实行零售。
教材订购
第十五条教务科根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材库存情况、教学大纲及教研室意见,统一制定教材征订计划及负责教材的采购、供应工作。每学期初制定下学期教材订购计划,每学期末制订下学期补订计划。
第十六条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课前到书,教研室应及时协助教材管理部门做好教材选订工作。订书程序如下:
1、教研室主任根据教学任务、教学大纲和教务科提供的库存目录,依据教材征订原则和目录,选择所用教材,报教务科领导审核。
2、教务科报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由教务科订购教材。
第十七条各部门推销或教师推荐使用的其他教材须报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由教务科订购供应。
第十八条教材订购数量原则上依据库存实际,根据学生人数,订购本学年使用教材。尽量实行零库存管理。特殊情况下,教材(包括自编教材)征订数量最多不超过二年。临时用书数量依使用学生数订购。
教材报废
第二十一条教材报废的范围包括:
1、因学校教学计划改变,或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改变较大,致使教材不能使用;
2、因学校招生计划改变,招生专业调整或招生人数减少,造成教材长期积压
3、教学内容确实变动较大,现有库存教材已不能适 应教学质量的要求;
4、因客观原因造成教材损坏,已不能使用。
第二十二条符合上述情况之一者,由教研室提出报废申请及建议,教务科组织专家鉴定,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因有关单位自行发放教材,导致学校的教材积压,有关单位应偿付由此所造成的学校经济损失,并应负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人为因素造成教材积压、浪费者,应当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现有库存教材仅有少部分内容变动的,由教材供应中心与任课教师协调,并承担变动教材内容的文印任务。
第二十六条对积极协助教材工作,库存教材解决较为妥善的直接责任人,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教材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努力减少库存。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应按照教材供应的有关管理规定,确保订购教材的使用。
教材印刷
第二十九条教材印刷的范围包括:经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审批的立项教材;需要重印的教学实验、实习教材;必需的辅导教材。
第三十条由教研室负责人提前三个月报教务科。特殊情况下,须提前一个月上报。
第三十一条印刷完成后,一律交由教材保管员入库管理,以成本价出售给学生。
责任管理
第二十条已订购的教材,任何人不得拒绝使用,否则应由责任人承担因此给学生造成的损失,并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三十二条未经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任何教材不得在本校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教研室或教师个人不能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干扰正常的教材供应。否则,将对责任人以教学事故论处,同时责令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赊欠教材款,不得供阅教材。
第十九条如发现错订、漏订教材者,教材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更正、补订。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科负责解释。